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申办条件和激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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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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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条件

(一)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二)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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